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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时间:2022-01-23

1、有关律师见面嫌疑人的支配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要求:建立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支配权,这也是为确保嫌疑人能立即获得律师给予的法律求助,使被告以及辩解律师得到充分的时长和方法提前准备她们的辩解。可是刑事诉讼法在做出这一要求的与此同时,又要求:“侦察机关单位依据案件状况必须可以派员到场”,在司法部门实际中,有的单位无论是不是案件状况必须,乱用这支配权,乃至还限定律师见面的时长和频次,这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遭拘捕、拘押或监控的全部的人应该有充足机遇、時间和便捷标准,毫不迟延地、在没有被监听、不经过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形下接纳律师到访与律师协商,这类协商可以在稽查人员能看得清但听不到的范畴开展”的要求有差别,这促使律师与控告方在这里一起诉支配权上极不平衡导致法律的原意在司法部门实际中无法获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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